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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9350 篇文书

  •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沙来源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、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李原来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、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杨**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杨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姜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应予惩处。本案为共同犯罪,被告人姜某某系主犯。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二十五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

  • 马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、属坦白,且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本院在量刑时对以上从轻情节一并予以考虑。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,打击刑事犯罪,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承德县人民法院

  • 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、辱骂他人,情节恶劣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当庭自愿认罪,有悔罪表现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(一)、(二)项、第二十五条一款、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合水县人民法院

  • 牛*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牛*经多次催要电费拒不缴纳,强行使用国有电能,所使用电能价值2025.92元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牛*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,并当庭自愿认罪,且案发后已将电费交到国网河北博**责任公司小店供电所,可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博野县人民法院

  • 钟*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钟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曾赛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曾赛在刑罚执行期间,虽能遵守监规,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,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,暂不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张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张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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